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2714),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朱家铺村朱家铺××号,电话18164026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97788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江盛路17号(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综合研发中心)×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37211108××。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6年4月22日作出的(2026)鄂0106民初9470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某某公司还有1349752.53元没有为刘某某报销,这很明显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根据该规定,刘某某向广义公司主张尚未报销的1349752.53元很明显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该规定,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以其他案件依法受理(若不纠正该错误,刘某某将没有其它途径维权,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规定的重要原因)。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刘某某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裁定,为民做主,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