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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慈云佛光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八分山慈云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发回重审后的《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6-09-15 12:43: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郭文隆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电话186027035××。
  某某公司因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6年8月20日作出的(2026)鄂011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撤销(2026)鄂011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
  二、继续(2019)鄂0115执180号案件。
  复议理由:
  一、武汉市江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黄某陈述未经质证
  见(2026)鄂011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第6页最后一段。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武汉市江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工作人员黄某进行了调查,黄某陈述:……
  在听证过程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并未出示该证据,更未要求某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在(2026)鄂011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中对此照单全收,认为黄某说的全部都是颠簸不破的事实。岂不知黄某很明显有工作失误!这也是本案20万元争议的重要原因。
  按照黄某的陈述,武汉市江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协调的意见是包括起诉前支付的20万元一共支付1683164元。但黄某在打印《承诺书》让张某某签字时并未告知张某某起诉前支付的20万元也包含在1683164元以内。纵观《承诺书》,也看不出这个意思。张某某当然以为是除去起诉前支付的20万元后另付1683164元。
  为掩盖这个错误,黄某故意将2025年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慈云禅寺转给成重贵20万元与《承诺书》相混淆,企图混淆是非。对此,无任何三方协议可以证明20万元存在冲抵。
  因此,若《承诺书》有效,本案未执行金额为20万元。
  二、张某某《承诺书》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一)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是以个人名义活动,没有出现公司名称,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字样,更没有公司盖章追认,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不能由公司承受。
  (二)截止2025年1月26日,工程款、利息、一审受理费、一审鉴定费等合计200多万,若放弃巨大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即使张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有这个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张某某个人承诺不能约束公司。
  (三)见(2026)鄂011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第7页:“……该账号是张某某自己提供的,我们审查了不是某某公司的账户,问为什么,张某某说某某公司因多年来的债务问题,股东之间有矛盾,账户不能使用,所以张某某本人注册新公司即某某一公司,要求我们把款项打入某某一公司账户……”武汉市江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明知某某公司股东之间有矛盾,很明显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四)申请强制执行6年有余,截止2025年1月26日,没有执行到一分钱。在整个过程中,张某某就是“一只待宰的羔羊”,只有听话的份,任何意志都无人理睬。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欺压”张某某时,张某某书写《承诺书》用了藏头诗的手法:1.没有写某某公司或某某法定代表人,而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2.2025年1月26日今收到是错误的,当时没有收到一分钱;3.所留账号420501116254000007××写的不是某某公司的,而是某某一公司的(前者股东二人,大股东为张桓某,小股东为孙某某;后者只有一个股东张桓某,这会损害孙某某的利益)。
  (五)张某某主要是因为要发放农民工工资。2025年1月26日为除夕前两日,当时若仍然拿不到钱,可能生出各种预想不到的祸事。
  其它理由详见对(2025)鄂0115执异327号执行裁定不服时的《复议申请书》。
  因此,《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未执行金额超百万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无论《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本案都未完全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某某公司提出如上所请,恳请贵院拨乱反正,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