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汪某某委托,促使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19 12:43: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汪某某委托,促使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赔偿
2010年11月12日,本所接受汪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王某、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1月29日,汪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2月1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于当天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1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汪某某赔偿15754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夏某某向原告汪某某赔偿医疗费1386.08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张鸿 书记员殷璇……
2010年12月14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13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