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12-20 15:52: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8月16日,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石某某、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8月20日,朱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庭前调解。
2010年11月16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11月2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开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赔付给原告朱某某51730.80元,其中支付被告黄某垫付款11217.40元,支付原告朱某某40513.4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曹文兵 书记员梅虎……
2010年12月13日,朱某某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37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