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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瞿某某委托,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给予国家赔偿获其支持

发布时间:2011-02-15 15:22: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瞿某某委托,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给予国家赔偿获其支持
  2010年1月18日,本所接受瞿某某委托,指派主任刘源波先生、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2010年1月21日,瞿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0年3月10日,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瞿某某向其补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身份证明》。
  2010年4月至6月,主任刘源波先生多次打电话催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尽快办理。
  2010年6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云检刑赔确定[2010]1号《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刑事赔偿确定申请人瞿某某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存在侵权情形,对瞿某某确认请求依法予以确认……
  2010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瞿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
  2010年8月20日,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瞿某某按最新的国家赔偿标准重新申请国家赔偿。
  2010年9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云检刑赔决字[2010]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瞿某某从2008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0年1月11日被释放,共被羁押600天,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09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计算,决定给予赔偿请求人瞿某某赔偿金为人民币75258元(125.43×600=75258元)。对赔偿请求人瞿某某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0元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事由,故不予支持……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主任刘源波先生多次打电话催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尽快办理。
  2011年1月25日,瞿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上述款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