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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程某委托,促使向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1-02-17 15:20: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委托,促使向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0年9月20日,本所接受程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向某离婚纠纷案。
  2010年10月8日,程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0月29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离婚协议。
  2010年11月3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程某与被告向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向某某由被告向某直接抚养,原告程某一次性支付向某某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66000元(该款已支付给被告向某);三、原告程某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10时至周日16时行使探视权;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审判员袁频 书记员张寒……
  2010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2585717171.cn/wenshu.asp?id=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