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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03-14 19:28: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和解
  2010年12月9日,本所接受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12月23日,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2月1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当庭提交《代理词》。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开法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311801.22元,该款项分31期支付,每月支付1期计人民币1万元,第1期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其余30期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最后1期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11801.22元。如被告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1期货款逾期支付,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唯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李纪钢 书记员范华美……
  2011年3月3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6785717171.cn/wenshu.asp?id=2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