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红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16 18:55: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红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支付赔偿款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7月2日,本所接受李红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李义某、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7月5日,本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对李红某进行法医鉴定。
2010年8月25日,李红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15日,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3月2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红某支付交强险赔偿金人民币93582.64元;二、被告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李红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479.83元……审判长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陶长玲 人民陪审员朱小华 书记员范华美……
2011年4月13日,李红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2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