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左崴崴委托,请求判令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驳回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19 15:41: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左崴崴委托,请求判令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驳回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6月22日,本所接受左崴崴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
2010年6月28日,本所向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送《请及时协商解决侵犯左崴崴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事宜的律师函》。
2010年7月7日,左崴崴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9月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当庭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对反诉人名誉权的侵害;在博客、QQ空间上立即删除侵害反诉人名誉权的内容;2、判令被反诉人在《武汉晨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长江商报》、《长江日报》报纸上为反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3、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共计435394元;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庭被迫休庭。
2010年10月1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律师陈哲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先提交了十一组证据,后就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反诉提交《民事答辩状》并对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0年11月1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0年12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一组证据,律师陈哲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0年12月6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1月至3月,律师方璨先生先后五次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换意见。
2011年3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硚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传播和透露原告左崴崴的隐私信息,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爱尚整形》、《HUAYA华亚》杂志上向原告(反诉被告)赔礼道歉。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左崴崴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左崴崴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五、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审判长黄文利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罗小斌 书记员彭华勇……
2011年3月31日,左崴崴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96、85717171.cn/wenshu.asp?id=2103、85717171.cn/wenshu.asp?id=210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