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肖某某委托,促使何某某退还宅基地
发布时间:2011-08-07 12:03: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肖某某委托,促使何某某退还宅基地
2011年4月29日,本所接受肖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1年5月4日,肖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6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1年7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8月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洪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愿解除双方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二、原告肖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退还被告何某某宅基地转让款190000元、补偿被告何某某30000元,共计220000元……审判员马晖 书记员顾青……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1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