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涂某某委托,促使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1-08-26 18:33: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涂某某委托,促使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1年5月24日,本所接受张某某、涂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代理其诉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某某合作社、刘某、胡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8日,张某某、涂某某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7月17日,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7月18日,张某某、涂某某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当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曾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涂某某撤回对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某某合作社、刘某、胡某、王某、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裴涛 书记员石琳……当日,各方当事人到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