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1-09-04 16:34: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1年6月7日,本所接受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与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15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做好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案,并通知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派员配合。
2011年6月20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因与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不成,2011年7月26日,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8月8日,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律师冷秀丽小姐联系表示同意支付拖欠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
2011年8月24日,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收到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三年的货款。当日,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1年8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洪民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郑萍 书记员胡晶晶……当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