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陆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05 20:05: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陆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8月16日,刘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2010年9月30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0年10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0年11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0年11月17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3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将借款人陆某某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向其公告送达开庭通知。
2011年6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杨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补充提交两份证据,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并发表质证意见。
2011年6月至8月,律师方璨先生多次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与主审法院沟通、交流意见,并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提交《代理词补充意见》。
2011年8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汉巡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周汉云 人民陪审员林瑾 书记员舒芳娴……
2010年8月9日,刘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新巡回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8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255(因刘某某在委托本所之前已经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故本所没有该文书的著作权而不方便上传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