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君、胡某某委托,促使张某娜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09-28 19:25: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君、胡某某委托,促使张某娜与其和解
2010年12月25日,本所接受张某君、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与张某娜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11年1月18日,张某君、胡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4月2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11年6月15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8月4日,因张某娜与张某君、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君、胡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君、胡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余敏 书记员王鹏……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64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