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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03 11:31: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6月1日,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下欠设备款187000元;2、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诉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邱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照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追加当事人申请及诉讼保全申请,追加深圳市某某膜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10年6月14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8月1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出庭应诉。因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法庭宣布延期开庭审理本案。
  2010年10月25日,因为无法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2010年11月2日9时出庭应诉,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
  2011年3月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出庭应诉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1年7月2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认为“武汉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已经查明清楚”,故而没有出庭。
  2011年9月2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一、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00元。二、驳回武汉某某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李义飞 人民陪审员钟亚鹏 人民陪审员付元娇 书记员杨静……
  2011年9月28日,律师柳毅先生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5785717171.cn/wenshu.asp?id=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