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促使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庭前支付欠款
发布时间:2011-10-08 17:45: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促使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庭前支付欠款
2011年8月30日,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代理其诉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1日,王某某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9月21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通知在201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9月28日,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全部欠款。当日,王某某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1年9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沙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任修兵 书记员吴庆生……
2011年9月30日,律师张科科先生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