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请求准予三上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19 20:00: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请求准予三上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7月19日,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三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当日,黄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0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进入涉外委托送达程序。
2011年4月5日,涉外委托送达退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
2011年11月2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12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三上某某离婚……审判长林健 审判员叶凌芳 审判员王琴 书记员张明英……
2011年12月13日,黄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38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