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部分获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25 12:19: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部分获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1年10月13日,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某,其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6月~9月期间的申请人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费用888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10月份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应缴纳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合计)83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2万元。
2011年10月20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本案。
2011年11月8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1年12月2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昌劳人仲裁字(2011)第308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6月至9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用854.50元(188.92+221.86/月×3个月)。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仲裁员陈莹 书记员赵欣……
2011年12月4日,张某某到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