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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李某某支付款项

发布时间:2012-02-06 16:32: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李某某支付款项
  2011年9月18日,本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1年9月29日,陈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0月26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反诉人移交所有购房资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给反诉人;二、判令被反诉人协助反诉人完成房产登记手续;三、判令被反诉人立即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四判令被反诉人支付7000元(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10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五、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2011年10月3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1年12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岸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款共计300000元整,其中于本民事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1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二十日以上,此款项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由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陈某代垫的房屋商业贷款13048.03元,原告陈某已差欠的抚养费7000元(计算截止2011年10月止)从中扣减,若原告陈某继续差欠抚养费,仍可从2013年12月31日支付的款项中扣减;三、原告陈某于本民事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个月内协助被告李某某办理本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村未来海岸××-×-×××室房屋过户手续……审判员黄汉盈 书记员张依聪……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