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许某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发布时间:2012-02-10 18:29: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许某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2011年11月4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2011年12月27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月1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胡某某同意被告许某某继续租赁使用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房屋至2012年5月31日止;被告许某某于同年6月1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后交由原告胡某某管业。二、被告许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房屋使用费共计人民币7200元并预付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9600元。合计人民币16800元。三、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6月1日退还被告许某某房屋押金人民币2000元……审判员万世红 书记员闫冬……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