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庭前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2-02-16 18:31: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庭前支付货款
2011年12月12日,本所接受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2月28日,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1月31日,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向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2年2月9日,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魏璐 书记员解静娴……
2012年2月13日,律师陈哲先生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为:85717171.cn/wenshu.asp?id=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