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周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2-03-01 16:54: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周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1年11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2011年12月22日,张某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2月15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鄂城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周某某(2011年9月21日出生)由原告张某负责抚养成人;被告周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0元,直至周某某满十八岁为止;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三、双方对其它均无异议……审判员阮良成 书记员周红星……当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