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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2-03-05 18:46: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仅判其罚金1000元
  2012年2月4日,本所接受涉嫌盗窃罪王某之母朱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王某一审的辩护人。
  2012年2月1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2年2月2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审判长张柏莲 人民陪审员吴玮 人民陪审员马爱国 书记员陈雄……
  2012年2月28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