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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金某某委托,促使彭某某退还铺面转让费

发布时间:2012-03-08 17:47: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金某某委托,促使彭某某退还铺面转让费
  2011年10月13日,本所接受金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诉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年10月20日,金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2月1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2月2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一、撤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合同转让书》。二、被告彭某某于2012年2月25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金某某转让费10000元(款入工商银行,账户:62220232020118614××,户名:龙某)。三、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再无其他纠纷……代理审判员李之良 书记员王鹏……当日,彭某某支付金某某转让费10000元。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