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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5-14 18:11: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11月25日,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王文振先生代理其诉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1年11月28日,杨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2月6日,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2008年12月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加班费1024元及2011年8月的工资2217元。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2012年2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文振先生出庭。
  2012年2月2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杨某某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04元(45387+2217)。二、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办理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杨某某负担)。三、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2217元/年×3年)及2011年8月份工资2217元。四、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10元。五、驳回原告暨被告杨某某及被告暨原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支付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审判员高翔 书记员彭昱……
  2012年3月15日,律师王文振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