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明某委托,促使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2-05-28 14:54: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明某委托,促使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2月20日,本所接受李明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代理其诉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3月2日,律师张科科先生收到李明某自浙江省宁波市寄来的离婚材料。
2012年3月5日,李明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4月18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同黎某某沟通,要求其本人来武汉市参加庭审。
2012年5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出庭。
2012年5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一、准予原告李明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李津某随被告黎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明某自2012年5月起至李津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李津某生活费5000元,并承担李津某全部教育费及医疗费。三、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宁大花园××号×××室房屋归被告黎某某所有,原告李明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协助黎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该房屋贷款余额46000元整。四、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五、原告李明某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每月支付被告黎某某生活费3000元……审判员李琍 书记员曹馨……
2012年5月22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