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促使丁某退还制作费
发布时间:2012-05-30 19:47: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促使丁某退还制作费
2012年1月30日,本所接受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其诉丁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2日,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3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2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丁某向湖北惠成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赔礼道歉,并当场返还3000元制作费。
2012年5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惠成公司和被告丁某自愿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的《图稿委托制作合同》;二、原告惠成公司同意被告丁某向其返还人民币3000元,对于被告丁某已经交付的60张画稿,原告惠成公司不再使用,并就该合同不再向被告丁某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丁某放弃上述60张画稿的全部权利,并不得将该60张画稿再转卖第三人,就该合同不再向原告惠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至此,双方基于该合同的纠纷全部解决……审判长魏大海 代理审判员熊艳红 代理审判员杜健 书记员徐刚……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