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章某委托,促使高某与其和解离婚

本所接受章某委托,促使高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2-06-03 9:23: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章某委托,促使高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1年11月3日,本所接受章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唐飞先生代理其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2011年11月9日,章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起诉。
  2012年2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唐飞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2月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章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二、子女章某某由原告章某抚养,被告高某于2012年3月起每月负担章某某抚养费400元至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高某婚前个人财产:日立背投一台、西门子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松下摄像机一台归被告高某所有;四、共同财产分割:原告章某的自用衣物归原告章某所有,金玲洗衣机一台、美菱电冰箱一台、长虹21寸彩电一台、海信21寸彩电一台、实木席梦思床(含床垫)一套、实木床头柜一个、实木梳妆台一个、兼容电脑一台、中环家俱一套及被告高某的自用衣物归被告高某所有;五、共同房产分割: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水仙里××号二桥西村西一区×栋×单元×层×室(163.9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原告章某所有;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某某某某某×层×××室(37.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被告高某所有;六、原告章某给付被告高某经济补偿费67000元,此款于2012年3月16日前给付5000元,2013年2月16日前给付45000元,2013年8月16日给付17000元;七、共同债务:中国光大银行的剩余房屋贷款323000元由原告章某负责偿还,华夏银行的剩余房屋贷款141000元由被告高某负责偿还……审判员肖政 书记员李湘琼……
  2012年2月29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