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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06-27 19:19: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1月11日,本所接受涉嫌抢劫罪陈某之姑陈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2012年1月15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陈某。
  2012年2月27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陈某。
  2012年6月5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陈某。
  2012年6月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2年6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二、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审判长邓玮 人民陪审员胡益华 人民陪审员李祖秀 书记员李伊伊……
  2012年6月17日,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