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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2-07-05 14:06: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
  2012年2月29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2116元、医疗费8249.8元、后期治疗费2500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54615.8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告承担。
  2012年3月26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本案。
  2012年4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2年5月29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提交《代理词》。
  2012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149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此款已履行);二、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原告李某某不得另行向被告张某某主张赔偿权利;三、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滕玉军 书记员李巍……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