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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发布时间:2012-08-03 14:22: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2012年2月7日,本所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王尚金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19日,张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律师王尚金先生提交证据并对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2年6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尚金先生出庭。
  2012年7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尚金先生出庭。
  2012年7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7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有26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二、被告武汉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首批进货款35000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审判长魏兰 代理审判员赵千喜 代理审判员杜健 书记员张莉……
  2012年7月19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2年7月24日,张某收到上述款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