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熊某委托,促使熊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11 12:31: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熊某委托,促使熊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4月5日,本所接受熊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4月25日,熊某向浠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7月1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浠水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熊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119786.48元,由被告熊某某于2012年12月30日前清偿10万元(欠原告熊某之父熊解某10万元),其余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长郭梦宇 审判员王长松 人民陪审员王咏 书记员南豫军……
2012年8月2日,熊某到浠水县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8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