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请求判令蔡某某返还借款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0 12:30: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请求判令蔡某某返还借款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5月16日,本所接受谭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5月30日,谭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6月2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2年7月5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谭某某借款27000元……审判员刘友芬 书记员袁贝……
2012年7月6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