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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裁决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1 14:59: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裁决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2年1月11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其申请仲裁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2年1月13日,张某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6月29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2年8月10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劳人仲裁字[2012]204号《仲裁裁决书》:……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其具体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11.04元(2858.72元/月×3.5月×2)。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潘荷花 书记员景灿瑞……
  2012年8月20日,张某到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