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7 16:55: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11月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巡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勇某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勇某支付上述借款50000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0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审判长郑小红 代理审判员韩伟 人民陪审员周汉云 书记员黄敏勇……
2011年11月21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其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11月30日,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4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2年5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61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汤晓峰 审判员解建厚 代理审判员李行 书记员王田甜……
2012年5月25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