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程某诉前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2-08-28 17:10: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程某诉前支付货款
2012年5月7日,本所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代理其诉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11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调查程某详细身份信息。
2012年6月16日,律师张科科先生陪同李某某驱车到程某住所地,和在家的程某父母沟通货款事宜。
2012年7月4日,双方当事人就支付货款问题达成口头协议。
2012年8月17日,程某按口头协议向李某某支付货款。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