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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方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05 12:27: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方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3月21日,方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起诉周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2012年5月16日,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本案。
  2012年6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并当场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2年6月2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
  2012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律师于小晓小姐陪同周某某与方某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8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海虹景××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周某某;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号×层×号房屋承租权归原告方某,被告周某某于本调解书下达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方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并承担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三、被告周某某于本调解书下达之日给付原告方某经济补偿款30万元……审判员李映红 书记员曹馨……
  2012年9月3日,律师于小晓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汉兴巡回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