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发布时间:2012-09-10 16:08: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2012年3月24日,本所接受吴某某之妻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吴某某诉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案。
2012年3月26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前往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治安科、法制科了解案情并和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沟通。
2012年3月27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递交《关于吴某某不应被劳动教养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4月25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到武汉市何湾劳动教养所会见吴某某。
2012年4月26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到南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7月20日,南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2年9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12]第154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兹有劳动教养人员吴某某……现因家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条件,决定所外执行(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止)……当日,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释放吴某某。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