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江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9-18 14:25: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江某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9日,本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江某某之妻龚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担任江某某的辩护人。当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复印本案的案件材料。
2012年2月10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市第四看守所会见江某某。
2012年3月15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主审法官沟通交流。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龚某某对受害人焦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
2012年4月10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2年4月2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黄建军 代理审判员俞飞 人民陪审员何承武 书记员周卫东……
2012年4月25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市第四看守所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