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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柳某某同意还款

发布时间:2012-10-09 14:27: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促使柳某某同意还款
  2012年7月10日,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当日,周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7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律师罗钰林小姐参加。
  2012年8月2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就立案问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立案庭法官进行沟通。
  2012年8月29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就立案问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立案庭法官进行沟通。
  2012年9月2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永清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柳某某当庭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3978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柳某某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元;二、被告柳某某逾期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审判员万世红 书记员王珏……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