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许某某委托,请求判令王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14 13:48: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许某某委托,请求判令王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8月13日,本所接受许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代理其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8月21日,许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9月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出庭。
2012年10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人民币9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邓萍 书记员黄丽明……
2012年10月19日,律师张科科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