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发布时间:2013-04-16 12:54: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辛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013年1月10日,本所受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申请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3年1月15日,辛某某向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3年1月18日,辛某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1月25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作出《仲裁建议书》,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纠纷。
2013年1月28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2013年3月27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
2013年4月1日,辛某某与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调经[2013]第26号《仲裁调解书》:……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辛某某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51000元(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该款由被申请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账户名:辛某某;开户行:农行纸厂分理处;账号:62284800580166777××)。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孙艳 书记员曾亚兰……当日,辛某某到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2013年4月2日,辛某某收到51000元。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