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邓某某、魏某莲委托,促使魏某清、湖北工程学院、孝感市中心医院支付损失
发布时间:2013-08-13 11:04: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邓某某、魏某莲委托,促使魏某清、湖北工程学院、孝感市中心医院支付损失
2010年1月4日,本所接受邓某某、魏某莲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诉湖北工程学院(原孝感学院)、孝感学院医务室、魏某清、孝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2月2日,邓某某、魏某莲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6月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
2011年 11月23 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
2012年5月9日,本所接受邓某某、魏某莲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诉湖北工程学院、孝感学院医务室、魏某清、孝感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2年6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2年8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2年11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3年1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3年2月2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3年7月22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硚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魏某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魏某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二、被告湖北工程学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原告邓某某、魏某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三、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某、魏某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0元整。四、本案一次性了结,原告邓某某、魏某莲同意不再以同一事实、任何理由追究各被告的法律责任……审判长李玉毅 人民陪审员刘文玲 人民陪审员余明周 书记员仝亮亮……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31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