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3-10-28 10:50: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贾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2013年7月8日,本所接受贾某某之父贾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担任贾某某的辩护人。
2013年7月9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3年8月8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3年9月2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9月3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当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贾某某。
2013年10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0867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代理审判员徐文娟 书记员胡沈瑶……
2013年10月21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