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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吴子某委托,促使吴珍某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3-12-10 9:10: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子某委托,促使吴珍某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
  2013年1月6日,本所接受吴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其诉吴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3年1月10日,吴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1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吴子某与被告吴珍某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双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操场街××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栋××层×室,建筑面积为120.74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吴子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全部由原告吴子某附带,被告吴珍某配合原告吴子某办理上述房产权过户手续;三、原告吴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梵静 人民陪审员于毅 人民陪审员骆凤霞 书记员郭奕君……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