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熊某钢、熊某强、熊某利、熊某红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3-12-18 9:44: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熊某钢、熊某强、熊某利、熊某红与其和解
2013年8月14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诉熊某钢、熊某强、熊某利、熊某红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3年11月5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1月2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12月10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张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三路×××号、建筑面积82.89平方米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属被告熊某强所有;二、原告张某某、被告熊某钢、被告熊某利、被告熊某红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三、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成艳秦 书记员刘唯……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