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邓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3-12-22 12:04: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邓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3年9月3日,本所接受邓某委托,指派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3年10月8日,邓某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0月28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3年12月4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雷素琴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邓某向被告刘某某返还购房款60000元。(此款当庭已给付)……审判员潘应军 书记员杨梅芳……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