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李玉某同意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归其所有
发布时间:2013-12-30 9:24: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李玉某同意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归其所有
2013年7月16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女士代理其诉李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2013年7月19日,李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8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律师罗钰林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8月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一、以被告李玉某名义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债务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二、被告李玉某在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后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原告李某某,相关费用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被告李玉某在接到原告李某某通知15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四、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李玉某经济补偿10000元,于本协议签字之日给付被告李玉某5000元(已当场履行);被告李玉某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当日,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5000元……审判员赵鹏 书记员陈宏……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