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文某某同意返还款项
发布时间:2014-01-14 14:38: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文某某同意返还款项
2012年12月26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其诉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1月8日,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5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素琴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文某某应返还原告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88000元,此款于2013年7月30日前返还人民币44000元,余款人民币44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二、如被告文某某未按时返还上述款项,则向原告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潘若溪……
2013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