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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

发布时间:2014-02-12 14:16: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
  2013年12月2日,本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3年12月3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3年12月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3年12月16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四、本案所查获药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判员周波 书记员余倩……
  2014年1月10日,孙志军先生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34